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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PP模式的必要條件:
從國外近年來的經驗看,以下幾個因素是成功運作PPP模式的必要條件:
(1)政府部門的有力支持。在PPP模式中公共民營合作雙方的角色和責任會隨項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,但政府的總體角色和責任--為大眾提供最優質的公共設施和服務--卻是始終不變的。PPP模式是提供公共設施或服務的一種比較有效的方式,但并不是對政府有效治理和決策的替代。在任何情況下,政府均應從保護和促進公共利益的立場出發,負責項目的總體策劃,組織招標,理順各參與機構之間的權限和關系,降低項目總體風險等。
(2)健全的法律法規制度。PPP項目的運作需要在法律層面上,對政府部門與企業部門在項目中需要承擔的責任、義務和風險進行明確界定,保護雙方利益。在PPP模式下,項目設計、融資、運營、管理和維護等各個階段都可以采納公共民營合作,通過完善的法律法規對參與雙方進行有效約束,是最大限度發揮優勢和彌補不足的有力保證。
(3)專業化機構和人才的支持。PPP模式的運作廣泛采用項目特許經營權的方式,進行結構融資,這需要比較復雜的法律、金融和財務等方面的知識。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參與方制定規范化、標準化的PPP交易流程,對項目的運作提供技術指導和相關政策支持;另一方面需要專業化的中介機構提供具體專業化的服務。
政府是整個PPP項目的發起人與最終所有者,是PPP項目的控制主體,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,是否采取PPP方式。它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和管理。在項目特許到期時,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。金融機構是PPP項目融資中的資金提供者,即一些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,有時還包括國家的出口信貸機構和世界銀行或地區性開發銀行。通常,PPP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%~90%,因而金融機構是PPP項目的主要出資人。
PPP是一種長期的合作關系,吸引社會資本的關鍵在于建立穩定可預期的政策環境,降低政策風險。對于民營資本來講,在滿足項目建設和運營服務質量的前提下,要追求相對穩定的收益和回報率,而對于公共部門來說,要從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的角度出發,平衡項目的風險和收益,避免出現暴利和虧損,達到“激勵相容”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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